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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扩大边贸进出口产品范围

驻胡志明市总领馆经商室消息,越南工贸部近日下发通知(13/2009/TT-BCT),在经济口岸以外的各边民互市点和边境通道上设有海关、边防检查、检验检疫等国家管理部门的,自2009年7月18日起,根据现行的规定允许进出口农产品、水产品、畜牧饲料加工原料、金属和金属废料、矿产、化肥等多种商品。但是对于化工品、香烟原料、烟煤和焦炭,经工贸部书面同意后各边境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可决定上述商品的进出口。对国家管理部门设置不齐全得各边民互市点和边境通道则按现行的规定运作,即只允许边境居民进行一般商品的互换和买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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