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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用进口石油可返还消费税

  为减轻化工企业的成本负担,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分析人士称,这一免税规定将降低生产乙烯与芳烃类产品的成本,进而降低包括塑料、电子器件和包装材料在内的下游产品的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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