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公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时间:2009-07-13
来源:济南时报
7月1日,山东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
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安全问题尤为重要。根据办法规定,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方面,办法规定,移动、拆除管道的,相关单位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移动、拆除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或者标识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或者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埋地管道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非法设立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土炼油场(点)、小化工厂以及原油收购站(点),将被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