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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用户直购电试点详细规定出台

  国家电监会6月30日消息,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符合准入条件的大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确定交易价格,签订1年及以上的直接交易合同。

  通知称,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其中:直接交易价格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电网输配电价。近期,在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不含趸售县)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其中110千伏(66千伏)输配电价按照10%的比例扣减,220千伏(330千伏)按照20%的比例扣减。输配电价实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与损耗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大用户应和其他电力用户一样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电网企业代为收取。

  《通知》对大用户的“门槛”还做了规定,一是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工业用户。

  《通知》规定,大用户、发电企业可以委托电网企业对直接交易余缺电量进行调剂。其中,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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