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电监会近日以第28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颁布了新修订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5日发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是电力准入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办法》的修订,完善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电力企业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强化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检查措施。
《办法》着眼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发展,基于完善电力许可管理制度、规范准入监管和满足专业需求的考虑,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重点修订。《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的职能划分以及许可证分类分级、申请条件、变更与延续、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电监会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为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针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办法》补充完善了跨区作业报告、重大事项报告、自查报告等措施,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监督的检查事项。
为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特点,《办法》增加了对电力企业的监督检查,明确要求电网企业配合做好用户受电工程的查验,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立即向派出机构报告。
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办法》规定,建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定期综合评价制度,定期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给予综合评价;建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许可证信用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重大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行为、违规情况等,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办法》进一步加大了惩处力度,对违反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可以没收从事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全文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门户网站(www.serc.gov.cn),《办法》配套的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由电监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