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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1号国务院令,公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条例包括9章78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

  条例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条例指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相应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条例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

  条例指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条例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洋管理机构报告。

  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

  条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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