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沈阳市制定的《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批准,将实施。此前,该条例经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条例对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危险废物的定义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增加了地方标准。条例“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支持和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投保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
条例规定,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防止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条例还规定,产生的危险废物自产生之日起90日内,必须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单位承担。对限期处置拒不执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置,并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对发生污染事件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和未按规定报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将进一步加快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建设,加快制定各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政策法规支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进和支持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推进和支持高效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推广,推进和支持节能新机制的建立和推广,推进和支持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节能减排和环保意识,营造节约资源、爱护环境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