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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关于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通告

肇府〔2010〕8号

  关于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通告

  为控制和减少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是指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收集、密闭、贮存和集中处理的措施。?

  二、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经营单位应在确保本市成品油正常供应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计划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并在2010年9月前完成治理。?

  三、本通告实施之日后新建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及新增登记的油罐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不得投入营运。?

  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应当符合GB20950-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20952-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规定,并确保达标排放。?

  五、加油站、储油库的改造必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油罐车的改造及槽罐的生产、质量监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六、防爆电气改造采用的产品必须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系列标准的规定,并取得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颁发的“防爆合格证”。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原则上应为原防爆电气制造单位,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防爆电气制造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七、油气排放污染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回收排放污染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八、安(加)装油气回收治理的设备、设施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运输等性能。涉及建设、规划、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安全生产、安全运输等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九、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油气回收治理改造方案、设计施工图等资料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后进行施工改造。但涉及较大规模建(构)筑物改造的应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需迁移埋地油罐、通气管管口或加油机位置的,应报市公安消防局审批,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十、凡边界与重要公共建筑场所距离小于500米,或者与民用建筑物距离小于50米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排放处理装置接口。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加装油气排放处理装置。?

  十一、凡汽油销售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在保证加油机计量签封完整、计量准确和性能稳定的情况下,预留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接口。?

  十二、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经营单位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项目完成后,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按有关规定向环保、消防、防爆电气、计量、安全监管、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检定或验收,经检定或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环保、消防、安全监管、质监、车辆管理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已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项目进行检定或验收。?

  十三、未按本通告规定期限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油品经营单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不予通过经营证书年度审验,环保部门不予审批排污许可证年检合格。?

  十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建设、交通、环保、规划、质监、安全监管、消防、交警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肇 庆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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